服务条款
Effective date: 2026-07-31
本条款旨在规定 FindHouse Korea(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住宅房源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使用条件与程序,以及公司与会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事项。
本中文文本仅为方便阅读而提供。如与韩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以韩文版本为准。
第1条(目的)
本条款规定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站(findhouse.kr、biz.findhouse.kr 及相关子域名)提供服务时,公司与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第2条(定义)
- "服务"指公司提供的住宅房源信息刊登、检索、多语言指引、与合作中介事务所的连接、生活必需品销售等一切服务。
- "会员"指同意本条款并与公司订立使用合同的人,分为以下两类:
- "普通会员":为寻找住房而注册的用户。
- "合作会员":依据《公认中介师法》登记的开业公认中介师,为直接刊登和管理房源而注册的用户。
- "房源信息"指合作会员或公司在服务中刊登的以居住为目的的不动产相关信息。
- "自动翻译"指公司利用外部机器翻译服务将韩文原文转换为其他语言并显示的功能。
第3条(条款的效力及变更)
- 本条款自在服务页面公示或以其他方式通知会员时生效。
- 公司可在不违反相关法令的范围内变更本条款。变更时应明示适用日期及变更事由,并自适用日期前7日起公示。对会员不利的变更,自适用日期前30日起公示,并向会员的联系方式单独通知。
- 会员在变更条款的适用日期前未表示拒绝意思时,视为同意变更。不同意的会员可解除使用合同。
第4条(会员注册及会员类别)
- 会员注册通过社交账号(Google、Apple、Kakao)完成本人确认后,输入各会员类别的必填信息并同意本条款及隐私政策后完成。
- 普通会员的必填信息为姓名(护照拼写)、国籍。若社交账号未提供电子邮箱,则需另行输入替代联系方式。其他信息(在韩居留情况、希望语言、关注大学/地区、居留资格、所属大学、预计入境日等)均为选填。
- 合作会员的必填信息为中介事务所名称、所在地、登记号、开业公认中介师姓名(法人则为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邮箱)及主要目标地区。
- 会员以其他社交账号输入已注册的电话号码时,公司仅在通过原账号的社交登录完成本人确认后,才合并两个账号。仅电话号码一致绝不会导致账号被合并。
- 属于以下情形时,公司可拒绝注册或事后解除使用合同:使用他人名义或虚假信息;合作会员并非《公认中介师法》规定的开业公认中介师,或登记号与事实不符;曾依本条款丧失使用资格。
第5条(服务内容)
- 公司提供以下服务:住宅房源信息的刊登、检索及13种语言显示;根据用户希望条件的房源介绍及与合作中介事务所的连接;签约前阶段的多语言指引与口译支持;合作会员的房源登记与管理工具(biz.findhouse.kr);生活必需品销售等附加服务。
- 公司可变更服务内容,变更时事先公示事由及内容。但有紧急事由时,可事后公示。
- 服务原则上全年无休24小时提供,但因系统检修、设备维护、天灾等不可避免的事由,可暂时中断。
第6条(公司的地位)
- 公司是刊登与传递房源信息的信息提供及中介连接平台,并非《公认中介师法》上中介行为的当事人。租赁等不动产交易的中介,由刊登该房源的开业公认中介师(合作会员)以其自身责任履行。
- 公司并非会员之间(普通会员与合作会员之间)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对该合同的履行、品质、瑕疵不承担责任。但因公司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依相关法令承担责任。
- 作为附加服务提供的商品销售中公司为销售者时,依《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承担通信销售业者的责任。
第7条(会员的义务)
- 会员注册时须提供符合事实的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及时更新。
- 会员不得实施以下行为:盗用或不当使用他人账号、个人信息;未经公司事先许可复制、收集、传输、出版服务刊登信息或将其用于商业目的(含自动化收集);故意妨碍服务运营或对服务器、设备造成过度负荷;刊登、传输违反法令或公序良俗的信息。
第8条(合作会员的义务)
- 合作会员须遵守《公认中介师法》及相关法令,并保证其作为开业公认中介师的资格及登记事项有效存续。资格丧失或登记被撤销、停止时,须及时通知公司并停止刊登房源。
- 合作会员不得实施以下行为:刊登不存在的房源、已完成交易的房源或无交易意思的房源(即虚假、诱饵房源);将价格、面积、楼层、配套等交易条件标示为与事实不符;刊登其他物件的照片或使用与实际显著不符的照片;重复刊登同一房源以过度占据曝光;要求超过《公认中介师法》规定的中介报酬上限的报酬。
- 合作会员须仅为该房源的咨询及签约目的使用自用户处获得的个人信息,目的达成后须及时销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
- 因合作会员的违规行为致公司或第三方发生损害时,合作会员负赔偿责任。
第9条(房源信息的刊登及审核)
- 合作会员刊登的房源信息经公司确认后向用户展示。公司通过营业执照等文件确认合作会员实体后,可转为无需事先确认即行刊登。
- 属于以下情形时,公司可拒绝刊登或中止展示房源信息,并将事由通知合作会员:属于或疑似属于第8条第2项的禁止行为;缺少必填信息,或照片、说明不足以识别房源;收到用户的反复举报。
- 公司的确认旨在筛除明显错误与禁止行为,并非公司对所刊登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保证。房源信息的责任在于刊登该信息的合作会员。
第10条(自动翻译)
- 公司将合作会员输入的韩文原文经机器翻译以多种语言显示。
- 译文为帮助用户理解的参考资料。原文(韩文)与译文内容不一致时,以原文为准。公司不保证机器翻译的准确性。
- 签约阶段所使用文件的语言及解释基准,由该合同的当事人确定。
第11条(个人信息的保护)
公司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提供的具体事项依另行的隐私政策。
第12条(服务使用的限制)
- 会员违反本条款时,公司可依违反程度依次或立即采取警告、中止刊登、限制使用、解除使用合同的措施。
- 公司在采取措施前将事由通知会员并给予申辩机会。但对用户安全或服务运营存在紧急危险时,可于措施后及时通知。
第13条(退会及资格丧失)
- 会员可随时申请退会,公司除依相关法令有保存义务的信息外,及时销毁会员的个人信息。
- 合作会员退会时,其刊登的房源信息停止展示。存在进行中的咨询、合同时,公司可在为保护用户所必要的范围内将该事实告知用户。
第14条(责任的限制)
- 因天灾、停电、基础电信业者服务中断等不可抗力致无法提供服务时,公司免除责任。
- 公司对因会员的归责事由发生的服务使用障碍不承担责任。
- 公司对会员基于通过服务获得的信息或资料所作判断及其结果不承担责任。但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除外。
- 本条款的任何条项均不得解释为不当排除或限制公司依相关法令承担的责任。
第15条(知识产权)
- 与服务有关的著作权及知识产权归属于公司。但会员刊登的房源信息、照片等的权利归属于该会员。
- 就其刊登的信息,会员无偿许可公司为提供及宣传服务的目的进行复制、展示、传输、翻译。该许可于会员撤回刊登时终止(已进行的使用除外)。
- 会员保证其刊登的信息不侵害第三方权利。
第16条(纠纷解决及管辖)
- 公司与会员就服务使用发生纠纷时,应诚实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时,诉讼向依《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法院提起。会员的住所或居所在大韩民国境外时亦同。
- 本条款及公司与会员之间的纠纷适用大韩民国法律。
附则
本条款自2026年7月31日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