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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政策

Effective date: 2026-07-29

FindHouse Korea(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顺畅地处理相关投诉,特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公司为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用途。

  1. 会员注册及管理:确认注册意愿、本人身份识别、维持与管理会员资格、防止违规使用、投诉处理
  2. 房源匹配服务提供:根据用户的期望条件(居留状态、语言、地区、预算等)提供房源信息、与合作中介事务所进行对接
  3. 生活必需品销售服务提供:商品订购与配送、支付、撤回申购处理
  4. 多语言指引与口译支持:为用户与合作中介事务所之间的沟通提供支持
  5. 投诉处理:确认投诉人身份、核实投诉事项、通知处理结果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公司在法令规定的保留期限或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期限内处理并保留个人信息。

处理目的保留期限
会员注册及管理至会员退出时为止(但因违反相关法令而正在进行侦查、调查的情况下,至相应程序结束时为止)
房源匹配相关信息(居留状态、关注房源等)匹配服务结束后1年
生活必需品销售相关交易记录依据《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合同与撤回申购记录保留5年,消费者投诉与纠纷处理记录保留3年,标识与广告记录保留6个月
提供给合作中介事务所的信息(为推进合同而提供的信息)合同完成或匹配结束后1年(有关第三方提供事宜请参见第3条)

第3条(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

  1. 公司仅在第1条明示的目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原则上未经信息主体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
  2. 但是,当用户请求就特定房源进行咨询时,公司可向发布该房源的合作中介事务所提供以下信息。在此情况下,公司会事先向用户告知提供目的、提供项目、保留与使用期限并取得其同意。
    • 姓名(护照标注)、国籍、联系方式、期望条件(入住日、预算等)、居留相关信息(当前是否居留、居留资格等)
  3. 合作中介事务所不得将所获得的个人信息用于该房源合同推进以外的目的,公司会在与合作中介事务所的合作合同中明示相关事项。
  4. 在法令有特别规定,或侦查机关依据法令规定的程序与方法出于侦查目的提出要求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的情况下,则作为例外处理。

第4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公司为顺畅地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可如下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受托企业委托业务内容
电子支付结算代行企业(PG公司)支付处理
云服务器运营企业数据保管及系统运营

签订委托合同时,公司会规定确保个人信息得到安全管理的必要事项,并对受托方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5条(信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行使方法)

  1.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公司行使下列权利。
    • 要求查阅个人信息
    • 存在错误等情况时要求更正
    • 要求删除
    • 要求停止处理
  2. 权利的行使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提出,公司将立即予以处理。
  3. 信息主体可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行使权利。

第6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根据服务使用阶段,如下分阶段收集个人信息。您有权拒绝提供必填项目,但在此情况下服务使用可能会受到限制。

(1)会员注册时

  • 必填:姓名(护照标注)、国籍、电子邮件或替代联系方式(KakaoTalk ID、WhatsApp等)、密码(或社交登录信息)

(2)新手引导(开始使用服务)阶段

  • 选填:当前是否在韩居留、期望语言、关注的大学/地区、居留资格

(3)房源咨询阶段

  • 选填:所属大学、预计入境日、期望预算、生活方式偏好(宠物、是否吸烟等)、来源渠道

(4)实际合同推进阶段(仅在适用时,以最低限度收集)

  • 护照信息、签证相关信息等仅在实际合同推进确定的时点收集,并在达成目的后立即销毁。
  • 支付信息(卡号等)不由公司直接收集与存储,而是通过PG公司进行处理。

(5)自动收集信息

  • 在使用服务过程中,IP地址、Cookie、访问日志、服务使用记录等可能会被自动生成并收集。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1. 当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致使个人信息不再必要时,公司会立即销毁相应个人信息。
  2. 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的个人信息,采用无法恢复记录的技术方法予以删除;记录于纸质文件的个人信息,通过粉碎或焚烧予以销毁。

第8条(个人信息安全性保障措施)

公司为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如下措施。

  1. 管理性措施:制定并施行内部管理计划,尽量减少经办人员并进行培训
  2. 技术性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对唯一识别信息等进行加密
  3. 物理性措施:对存储个人信息的电算资料进行访问控制

第9条(个人信息的境外转移)

当公司使用的支付代行企业、云服务器等位于境外时,公司会依据相关法令事先告知有关境外转移的事宜并取得同意。

第10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

  1. 公司为向用户提供定制化服务,可使用Cookie。
  2. 用户可通过网页浏览器设置拒绝Cookie存储,在此情况下服务使用可能会受到部分限制。

第11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区分内容
姓名(待后续告知)
职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联系方式(待后续告知)

信息主体可就使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个人信息相关咨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向上述负责人咨询。

第12条(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可向下列机构咨询有关个人信息侵害的损害救济、咨询事宜。

  1.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Korea Internet & Security Agency (KISA))— 免区号 118,privacy.kisa.or.kr
  2. Personal Information Dispute Mediation Committee (KOPICO) — 1833-6972,www.kopico.go.kr
  3.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侦查团 — 02-3480-3573
  4.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 — 免区号 182

附则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6年7月29日起适用。